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變相勒索?拾得物給3成報酬 擬修法分享

 

 

放大照片 你掉錢,我急著搶,這個月台北一名吳姓騎士,在店門口停下來掏錢買傘,不小心把手上的3100元掉在地上沒發現,背著包包的游姓男子,正好經過,立刻彎腰把錢撿起來,當場向對方索取3成的報酬,理直氣壯的態度,讓吳姓騎士相當傻眼,兩人就在店門口僵持不下,差點上演全武行。

 

 

雨傘店老闆:「那個人(游姓男子)他就說,我要求3成(報酬),因為在法律上就是3成,我是覺得說很過分,不應該是這樣,撿到錢拾金不昧,本來就應該是這樣。」

 

 

不只這一件,去年先是爆發成大法律學姊撿到學妹遺失的4萬元,以民法規定,要求學妹必須給她3成,也就是1萬2作為報酬,否則要行使留置權扣住4萬元,台北縣土城也發生有婦人掉21000生活費,遭人強索報酬。

 

 

誇張的是,有人撿到狗,也行使了留置權,想要把狗留住!接二連三案例發生,都說是依法有據,原來根據的就是民法,拾得遺失物,可請求3成報酬,沒給報酬錢,就可以行使留置權,把東西扣住!這樣的法條,被人戲稱好康條款,但不是從小教育要「拾金不昧」嗎?

 

 

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:「民國18年就有這個條文了,拾得物的人,他有花費一些勞力需要去告知招領,所以給他相對的報酬。」

 

 

民國18年就立法,當時交通的確不便,才有3成補貼之說,但如今交通發達,時空背景大不同,歷經幾次大修法都沒改到這條,用了82年,將近百歲的老法條,早就不合時宜的法律,卻成為變相勒贖的依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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